律師答: 弟弟生前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契約既已指定父母為受益人,依《保險法》第112條,弟弟死亡的保險金,僅受益人即父母可請求與受領,且此部分保險金,不屬於弟弟的遺產範圍,縱使弟媳屬於弟弟的合法繼承人,也不得主張繼承。 若弟媳已實際受領,基於未具備法律上合法受領的原因,讀者父母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,請求返還該保險金。 至於弟媳要求父親分產,更完全沒有法律依據。 兒孫才可代位繼承 因為每個人有處分或不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,且即便日後讀者父親去世,弟媳並非《民法》規定,可主張代位繼承的人(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,也就是兒子、孫子有代位繼承權),因此沒有該權利。 簡單來說,無論讀者父親生前或死後,弟媳都沒有正當權利,要求分配公公的財產,讀者全家可不予理會弟媳的無理要求。若弟媳不斷騷擾,也涉及言語暴力(例如侮辱或恐嚇)、肢體暴力,已涉嫌《刑法》公然侮辱、恐嚇或傷害等罪責,讀者家人可透過刑事程序提告,也可依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聲請保護令,來求得自保。